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拓宽政府采购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广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德县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网上商城范围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由广德县政府搭建,由入围供应商对其所供产品在线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平台。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项目的审核和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具体运行维护和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网上商城运维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县公管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网上商城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网上商城的品目、限额标准及价格监控
第六条 2016年网上商城采购品目,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均须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七条网上商城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按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交易中心应对网上商城建立合理的价格监控体系。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供应商应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 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活动。
第十一条供应商注册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已进入网上商城供应库;(三)提交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供应商上架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三)上架的产品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四)上架的产品价格必须按照投标或协议要求执行,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营实体店、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和价格监控体系中的价格;(五)厂家标配的产品上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符合本条第四款的要求;(六)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库中产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产品供采购单位选购。上架产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供应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产品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则:(一)在原厂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二)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商品须在订单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另有要求除外;(三)供应商对其商品按入库承诺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和服务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四)定期向县公管局和交易中心报送网上商城交易的相关数据,配合交易中心日常运维工作及县公管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网上商城采购形式分为直接采购、竞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各预算单位可以在商城中选择符合通知要求的商品,并通过直接采购的模式采购商品。
对于所选商品价格不满意的预算单位可以启动竞价采购模式,向商城内所有的供应商发起竞价,在商城内部实行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采用竞价采购。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在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形成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网上商城供应商按规定流程参加竞价,按约定的竞价规则确定成交单位。
第十七条 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网上商城供货合同》供货、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对于办公用品等货物类商品,采购人应在货到现场验收完毕。
第十八条资金结算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对网上商城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要求的相关主体,上报县公管局予以追究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要加强网上商城产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控工作。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网上商城的有关要求及承诺,应及时报县公管局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在网上商城采购而未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并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的,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记入供应商失信行为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县公管局或交易中心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德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监督管理办法》(广招委〔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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