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宣城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索赔纠纷案,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商业险的诉求,肇事车主自己赔偿受害人余万元。
年2月日晚在广德县境内,周某驾驶轿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周某驾车逃离现场。广德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周某所驾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周某支付刘某赔偿款.9万元。去年6月,刘某将周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万元,周某赔偿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提举的商业险保险条款,就肇事逃逸不予赔偿作出明确约定,且投保单上有周某签名确认。交通肇事逃逸属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周某关于免责条款不生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万元,周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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