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期财产保全到位,判后网络查控给力,5月22日,广德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标的额近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江苏某不锈钢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广德某矿业公司购买炼钢石灰,双方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广德某矿业公司共向江苏某不锈钢公司供货117万余元,江苏某不锈钢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尚欠97万余元未支付。后广德某矿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1月2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不锈钢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根据申请,依法冻结了江苏某不锈钢公司的银行账户。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江苏某不锈钢公司支付广德某矿业公司货款9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江苏某不锈钢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4月10日,广德某矿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江苏某不锈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江苏某不锈钢公司未予理会。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发现江苏某不锈钢公司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账户上有存款100万元,执行法官远赴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依法扣划了该笔存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法官表示,该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当事人有着较强的执行风险意识。在起诉时提前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较好地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要提高执行风险,法院也会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强化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功能,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
·袁小蕾、 ·闻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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