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跨省转移生活垃圾,并随意倾倒,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2018年12月2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丁某、杨某、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法院判处孙某、杨某、丁某、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2万元不等。同时法院还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等七人分别就各自参与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应急填埋费用、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768202.6元。
经查:2017年9月,孙某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运来39.04吨危险废物倾倒至广德县境内某大河附近,丁某将其中的8吨危险废物运到广德兴华小学围墙外倾倒。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浙江省嘉兴市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未取得跨省转移审批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垃圾收集站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孙某、方某、丁某等人运输、处置,跨省转移生活垃圾1120余吨,并随意倾倒在安徽省广德县境内,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经核算,被告人孙某、杨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96882.6元,被告人丁某、方某犯罪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27945.6元。案发后涉案生活垃圾产生方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上述生活垃圾运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垃圾填埋场处理,支付清运费、应急填埋费、检测费用共计768202.6元。 ·阳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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