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陶琴)历经三次诉讼得以离婚的夫妻再婚后仍未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又闹上法庭。日前,泾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沈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
王某与沈某于1997年下半年相识恋爱,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分别于2008年、2009年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2009年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双方不服,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王某后考虑孩子年幼,于2010年两人复婚,可是复婚后,两人还是吵吵闹闹,甚至揪打,一次致沈某轻微伤。后沈某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庭审中,沈某表示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不成,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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