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曹霞 余辉)明明应赔偿他人7万元损失,却“支付”了7.3万元,这是泾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碰到的一桩怪事。承办法官拿着厚厚的案卷,觉得不可思议,难道其中有什么猫腻?
去年1月22日下午1时许,原告何某骑摩托车接妻子,却在路上与他人发生事故。何某见对方摔倒,便电话报警。在等警察来处理事故时,被告张某到达事发地点将何某打倒在地。何某感到右臀不适,被送往泾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何某的损伤经鉴定为轻伤及九级伤残。为此,何某曾要求追究被告张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被告当场给付3万元,并书写了一张3万元的收条让原告签名,被告同时给了原告一张已经书写好的欠原告4万元的“欠条”,“欠条”约定欠款于2011年底付清。
今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4万元。被告应诉后,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已向原告支付7.3万元的收条,以证明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赔偿款,但被告提供的收条所写小写数字进行了涂改,经鉴定收条上所书“柒点”与“叁万元”不是一支笔连续书写形成。
承办法官察觉被告所举的收条存在几点疑点,一是收条的“柒点”与“叁万元”不是一支笔连续书写形成;二是收条的小写数额进行了涂改;三是“柒点叁万元”的写法不符合日常书写习惯;四是被告只需付给原告7万元,原告却出具了7.3万元的收条,这一点也不符合常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赔偿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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