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近2个小时的庭审中,法庭就鉴定结论向鉴定专家提出了相关问题。
2011年11月2日,被告王某驾驶客车与原告魏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19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重新鉴定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遂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重新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李强作为该案鉴定人出庭作证,详细回答了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及委托代理人的发问,并向法庭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最终以被告保险公司支付14万余元赔偿款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这是泾县法院首次在民事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诉讼双方充分质证,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曹霞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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