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曹霞 肖钰娟)用打火机点火烧田埂茅草,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场引发了大面积的森林火灾。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董某系泾县黄村镇人,2013年3月7日下午,他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将某山场脚下的水田田埂上的茅草点燃,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火势蔓延至旁边的山场,并向相邻的另外两个山场扩散。董某和亲属极力救火但火势过大,引发了森林火灾。经泾县林业勘查设计室调查,过火面积16.8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6.74公顷,未成林地0.1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万余元。案发后,董某的子女与9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支付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且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森林防火期间,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6.84公顷,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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