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吴昊与王宏系朋友关系。通过王宏介绍,2011年12月16日,盛某(系王宏的朋友)向吴昊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上述借款由盛某向吴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由王宏提供担保,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经吴昊多次催讨,盛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吴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10月11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王宏给付原告吴昊借款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昊与盛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盛某书写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被告王宏为盛某向原告吴昊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人盛某没有按期向原告吴昊归还该笔借款,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王宏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齐军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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