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曹霞 张继超)因承包村里河塘养鱼,与其他村民发生矛盾,双方揪打,造成一人轻伤。12月9日,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方建国有期徒刑6个月,方建军有期徒刑7个月,均缓刑一年。
2013年4月25日晚,方建国、方建军兄弟俩为家乡劳动河承包的事情,与其他同村村民在村民组长家中商谈,开始气氛还比较热烈,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当谈到劳动河该由谁承包的问题上,双方言语不和而引发争吵,并大打出手。
组长见情势不妙,就将室内电灯拉熄,揪打的双方怕误伤到“自己人”,便一股脑跑到了门外的水泥路上。此时,在旁围观的同村村民汪志民与方家兄弟俩发生冲突并进行揪打,方家兄弟用拳头打了汪志民的面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骨骨折、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事发后,兄弟俩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了汪志民的经济损失12500元,并取得了谅解。庭审中,两人自愿认罪。 (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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