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项嘉)程某在协议离婚当日向他人借款,可他的妻子吴某并不知情,后来债权人赵某在索要借款无着落的情况下,无奈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程某与已离异的妻子共同偿还借款。前妻需连带偿还吗?
程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今年2月28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而正值离婚当日,程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但程某无钱偿还,赵某多次要款无果。后来赵某称,程某是在其离婚之前的1月28日所借5万元,因程某无钱归还,才于2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时,重新向赵某出具了借条,为此要求程某与前妻吴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
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程某书写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赵某要求程某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程某和吴某虽原系夫妻关系,赵某诉称案涉5万元债务系程某2014年1月28日所欠,是因为无钱归还而于2月28日重新出具借条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故案涉5万元债务不能认定为发生在程某和吴某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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