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张玲 巢琪)日前,泾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申请人宋某要求王某立即返还自己彩礼16万元。
宋某与王某原有婚约关系,两人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订婚并举行了婚礼,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此过程中,宋某为王某多次购买首饰,并且给了王某“见面礼”10800元及彩礼8万元。随后王某称要买车、开店,宋某依照她的要求又给了16万元。举行婚礼后,两人发生矛盾,宋某多次要求和好未果。双方分手后,宋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等财物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彩礼等26.6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两人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宋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结合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致王某怀孕的事实以及纠纷形成的原因,酌定判决王某返还宋某彩礼等16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履行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于2月8日前归还宋某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00元,以后每年此时均需归还本金1.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16万元。双方协商确定王某在宋某家的嫁妆折价3万元,在王某归还8万元本金后直接抵偿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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