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卫渭 巢琪)2012年6月泾县某置业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设备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5万元。案件经泾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杨某给付置业公司设备款28万元和利息损失5万元。但判决生效后,杨某仅支付小部分欠款6万元,置业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杨某在2013年8月31日前支付22万元,则置业公司放弃利息5万元;如杨某未能在8月31日前给付22万元,则支付利息5万元,和解协议达成后,杨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置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设备款22万元及利息5万元。
因被执行人杨某屡次不守信用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办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杨某名下有一辆本田牌轿车,但杨某常年在外地,具体住所无从知晓,使执行进程无奈停滞。前不久,执行法官在外出办理其他执行案件时,竟偶然发现了这辆本田牌轿车!经过确认此车确为杨某所有,便当即查封并扣押了此车。后杨某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法院也随即解除对该轿车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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