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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不慎摔伤 法院调解赔偿

来源:皖南晨刊 2015-01-01 16:57   https://www.yybnet.net/

泾县讯(卫渭 肖鹏)受雇去盖房,却不慎摔伤成残疾,面对数额不菲的医疗费,伤者将房主和包工头告上了法庭。近日,泾县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的明法析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

2013年8月29日,张某与王某签订《建房承包合同书》,承包了王某新建房屋的砖工部分,并约定安全责任由张某承担。张某雇佣李某做小工。同年11月23日,李某开吊机时,从三楼跌落一楼。李某当即被送入泾县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顶骨凹陷性骨折等多处受伤。期间医疗费用由张某承担。后李某伤势被鉴定为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房主王某将自建房屋建设砖工包给包工头张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双方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并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因此,本案中房主王某将工程交由张某完成,并不存在选任过失;同时,李某开吊机时,从三楼跌落一楼,其损害也不是王某所造成的。另外,在王某与李某之间,既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又无支付报酬的事实,也非无偿帮工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该案中王某作为房主,对李某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施工人,与包工头张某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按照规程操作机器,也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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