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张玲 冯晶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郑某在自己有稳定工作的情况下,却对他人财物动起了歪脑筋,“一时头脑发昏就顺手拿走了”。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郑某是泾县某灯具城的安装工,2014年12月4日,他受雇到泾县泾川镇某小区业主张某家安装灯具。下午3点左右,郑某趁独自在客厅工作之机,打开房主张某随手放置于餐厅角落塑料油漆桶上的手提包。从包内钱包中窃取现金1600元,装入随身的“黄山”牌香烟盒中,并伺机将烟盒藏匿于楼下花圃旁下水道中,之后返回继续工作。张某发现被盗后及时报警,民警在现场将郑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因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所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庭审中郑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过与郑某家属沟通得知,郑某小时候便在家“偷拿”钱花,但其母认为孩子顽皮未予重视。法官也建议,父母在孩子出现不良习惯时一定要加以重视,严加管教,防止“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到头来只能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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