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管秋业 李楠)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泾县法院提起公诉,泾县居民花某没有想过,卖了自家的房子居然惹上了官司。
2006年,花某在泾县泾川镇黄栗村盖了一家“黄栗村大酒店”,房产证、土地证是他自己的名字。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花某将该酒店抵押给泾县信用联社,贷款150万元,后又向兰某借了20万元。2010年年底,兰某盯着花某讨要欠款,花某无力偿还,便决定卖了酒店的两间门面房。
2010年11月,花某与包某经过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两间门面房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签订合同的当天,包某与花某、兰某达成协议,将首付款15万元直接支付给了兰某,用以偿还花某欠兰某借款的部分本息。之后包某又分三次支付给花某12.4万元。花某立即将所得款项归还信用社的欠款。然而,因该两间门面房与“黄栗村大酒店”共用一张房产证,该房产证已抵押贷款,无法过户给包某。
2012年12月4日,泾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花某将其被泾县人民法院查封的门面房出售了。原来,2010年花某曾被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花某无力偿还,法院遂裁定查封了其酒店的两间门面房,正是涉案的两间。而花某被通知到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后,仍私下变卖了其被查封的财产。在与包某签订合同时,花某也未告知包某门面房被法院查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花某私自变卖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花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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