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4月8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泾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茆卫喜(副县级)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茆卫喜先后利用其担任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5月,安徽省委巡视组向宣城市纪委交办了茆卫喜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当年7月初,宣城市纪委进行了初核,将茆卫喜从泾县纪委带至宣城谈话调查。之后,茆卫喜交代了其收受贿赂的违纪问题,并及时退缴违法违纪所得。
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茆卫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37.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茆卫喜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宣州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晨报首席记者 方佳伟 通讯员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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