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威)4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社区矫正人员曹某送达减刑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据悉,这是宣城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2013年3月21日,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患有严重的尿毒症,泾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月2日,交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曹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认罪伏法,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定期汇报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同时,积极回馈社会,不仅坚持参加劳动,还与安徽省红十字会签订了遗体捐献意向书。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思想稳定、确有悔罪表现,先后三次被社区矫正机关表扬。
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后,依法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在曹某所在社区张贴减刑公示,未收到群众的反映或举报。法院认为,曹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考虑到曹某家庭经济困难,至今没有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减刑的幅度应从严控制,遂作出上述裁定。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不定期回访、教育感化、司法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新闻推荐
今年以来,泾县持续推进文明县创建工作,在加大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文明服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迅速掀起新一轮文明创建热潮。 &n...
泾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