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汤志勇 汤小玲)近日,泾县法律援助中心调解了一起退伍军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2013年11月23日,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05国道自北向南行驶,与汪某的“五征”牌三轮车相撞,导致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鲁某伤势经司法鉴定构成10级伤残。但事发后,汪某对鲁某损失没有赔偿。
鲁某经人介绍来到泾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接受鲁某的申请后,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优化案件受理程序、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并将案件指派给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同时,对该案进行了关注和全程监督,严把案件质量,督促承办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退伍军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提高案件解决的时效性,承办人员一边将汪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一边积极代理鲁某与汪某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最终在工作人员多方努力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鲁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车损、施救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汪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鲁某和汪某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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