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朱木平)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司法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近日,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小娟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位于泾县泾川镇裕丰路的两间门面房为被告人张小娟所有。2010年5月25日因债务纠纷,经债权人李军申请,该两间门面房被法院裁定查封。同年12月9日,张小娟明知上述房产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与李小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出售给李小兰,并先后收取李小兰购房款27.4万元。案发后,张小娟与李小兰、李军就债务清偿、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张小娟按协议履行了约定义务,并取得了李军、李小兰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娟明知其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变卖,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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