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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火灾责任认定提起诉讼 不属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皖南晨刊 2015-08-14 13:35   https://www.yybnet.net/

泾县讯(张玲 陈志强)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不服火灾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因某阀门公司不服被告泾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陈某诉某阀门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泾县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开庭审理,该案尚在审理中。陈某在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了1份证据,是由泾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该火灾认定书,某阀门公司认为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对起火原因认定结论是错误的。该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使某阀门公司成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而某阀门公司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得以全面了解的时间点是6月1日庭审日,故某阀门公司申请复核的时间未超出法定的15日复核时间,但泾县公安消防大队却不予受理。

某阀门公司认为本案起火原因存在其他可能性,且事故现场并没有发现明火,泾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关于起火点位于厨房灶具的火灾事故结论,违反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该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且对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诉至泾县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销由泾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对火灾原因重新认定。

泾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是从专业角度对火灾的起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作出说明,尚不能对火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仅属于证据的一种,该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充分清楚、是否合法合理,可在另案诉讼中进行审查。因案件中的火灾事故认定,并未实质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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