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一名男子曾经因为盗窃和吸毒被劳教和行政处罚,但是仍然屡教不改,最终因为贩卖毒品案件再次被提起公诉。近日,泾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案件,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被查获的毒品4.58克,予以没收。
携带毒品并出售
今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1点多钟,太阳炙烤着地面,路上的行人也非常稀少。泾县泾川镇某公司大楼对面的一条巷子里一个人也没有。
到了快2点的时候,一个穿着黑色T恤的青年男子从旁边两栋楼的缝隙里钻进了巷子。虽然在太阳的暴晒下汗珠从他脸上不停的滴落,但是他仍然不着急,在闷热的小巷子里慢慢地踱步,像在等待什么人的到来。
十多分钟之后,一名穿着白衬衫的年轻人匆匆走进了巷子,两人交谈了几句话之后,这名穿着白衬衫的年轻人从钱包里掏出了一个透明的小塑料袋,塑料袋里则装着一点点白色的粉末。穿着黑色T恤的青年男子拿过了穿白衬衫的年轻人手里的塑料袋,从口袋里掏出200块钱递了过去。
现场查获疑似毒品
一个多星期之后,这名穿着白衬衫的年轻人正在泾县的一家宾馆里休息,破门而入的民警将其紧紧地按在了地上。在随后的搜查中民警在其裤子口袋的钱包里一共发现了十多袋疑似冰毒的白色粉末。公安机关将这些白色粉末送去鉴定,最终鉴定出这些总重近5克的疑似冰毒物体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穿着白衬衫的年轻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办案的过程中,民警发现这名赵姓男青年曾经还因为盗窃、吸毒被劳动教养和行政处罚,也曾因为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
自用毒品也计入贩卖数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赵某表示自己被侦查人员搜查到的4.58克冰毒并非用于贩卖而是用于自己吸食,对于公诉机关将这4.58克亦计入其犯罪数额表示不解。
对此公诉机关和审判员当庭做出了解释,按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的规定。结合本案,赵某平时吸食毒品,亦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该4.58克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数量。但考虑到其有吸食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同时,赵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赵某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经当庭释法,赵某表示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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