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木平 记者 杨苗苗)“砍前一棵树时我已确认了位置,砍倒后就没有站起来,直接锯倒了离该棵松树不超过一米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哎,如果我站起来再确认一下就好了。”王某在庭审中陈述道。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2月6日,王某等五人在泾县茂林镇某山场采伐松树。王某负责使用油锯将树放倒,徐某、张某二人负责剔除树枝,另二人负责运送下山。当日13时50分许,张某与徐某正在该山下坎处剔锯伐倒的树枝,王某来到离张某、徐某二人约三米远的地方,告诉张、徐二人离远点,其准备放倒一棵大点的松树,并随后在确认张、徐二人位置后,将该棵稍大的松树锯倒。之后,王某没有重新确认张某、徐某二人的位置,紧接着又锯倒了前棵松树旁边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该棵松树倒下时,将树侧下方土路上站立的张某打倒受伤。事发后王某等人将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晚22时许死亡。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符合受钝器外力作用致头部及胸部重度复合伤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砍伐树木过程中,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为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行为,保障广大市民用械安全,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该县卫计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专项检...
泾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泾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