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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树不慎砸死同伴获刑

来源:皖南晨刊 2016-02-29 12:0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朱木平 记者 杨苗苗)“砍前一棵树时我已确认了位置,砍倒后就没有站起来,直接锯倒了离该棵松树不超过一米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哎,如果我站起来再确认一下就好了。”王某在庭审中陈述道。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5年2月6日,王某等五人在泾县茂林镇某山场采伐松树。王某负责使用油锯将树放倒,徐某、张某二人负责剔除树枝,另二人负责运送下山。当日13时50分许,张某与徐某正在该山下坎处剔锯伐倒的树枝,王某来到离张某、徐某二人约三米远的地方,告诉张、徐二人离远点,其准备放倒一棵大点的松树,并随后在确认张、徐二人位置后,将该棵稍大的松树锯倒。之后,王某没有重新确认张某、徐某二人的位置,紧接着又锯倒了前棵松树旁边的另一棵大点的松树。该棵松树倒下时,将树侧下方土路上站立的张某打倒受伤。事发后王某等人将张某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晚22时许死亡。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符合受钝器外力作用致头部及胸部重度复合伤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砍伐树木过程中,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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