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晶蕊 记者 余健)为上山烧炭、护林时防身及狩猎需要,查某某向旁村的某村民购买了两支土枪,并依靠自己的巧手自制了铅弹,但因无持枪证,反被聪明误。最终,查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土枪二支及铅弹五个被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查某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两支土枪,并私自从流动商贩手中购买了黑火药,自制铅弹,将土枪用于上山烧炭、护林时防身及狩猎。2015年10月31日,泾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查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查某某住处菜园子里的墙边查获上述两支土枪,其中一支已经损坏,另一支功能完好。经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功能完好的土枪属于非制式枪支,能够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告人查某某在枪支查获现场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庭审中,被告人查某某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有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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