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齐军仕 记者 余健)丈夫因装修房屋拖欠他人装潢材料款遭起诉,妻子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施青给付原告吴小明装潢材料款1.2万元及利息,其妻被告吴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青、吴艳系夫妻关系。2013年,施青因房屋装潢,在吴小明处赊购装潢材料,累计欠下装潢材料款1.6万元。2013年11月24日,施青向吴小明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拖欠吴小明上述装潢材料款1.6万元。施青后来给付了吴小明装潢材料款4000元,尚欠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小明与施青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施青书写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施青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向吴小明支付装潢材料款,施青至今未给付吴小明剩余装潢材料款1.2万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吴小明要求施青给付装潢材料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所欠装潢材料款的债务发生在施青、吴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吴艳对上述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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