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程建元)池州市汪先生于2015年10月23日在泾县某摩托车经营部更换一部摩托车发动机,在使用2个月后,发动机出现严重漏油现象。为此,汪先生找到经营部进行过多次修理,但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于是汪先生提出退货,但经营部称只能在厂家同意下才能退换货,不同意汪先生的要求。无奈汪先生只得向12315求助。
泾县消协云岭分会接到交办单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确认,汪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考虑到汪先生在异地,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就此事与双方进行协调。
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细则》中关于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更换的,也可要求退货。在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下,经营者最终同意为汪先生退货,并将摩托车款退还给了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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