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钱娟)近日,泾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购买手机另收取手机碎屏保险费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了399元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翟某于1月底在该县县城某手机店以23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因为时间比较匆忙,拿到手机后,也没有看购机票据,就刷卡付款,并随手在付款小票和手机店VIP客户协议上签了字。回家空闲时,翟某拿出协议细看,越看越不对劲,平白无故多出了399元的碎屏保险费。翟某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还碎屏保险费,店方拒绝退款,后翟某与店方多次交涉均无果。气愤之下,翟某来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主持公道。
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来到手机店了解相关情况,确认了翟某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但手机店称消费者款已付,协议已签,不应退款。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经营者手机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并未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价款等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其内容无效,应退还消费者多付的购机款。
随即,消协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细心说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手机店负责人愿意退还消费者翟某399元的碎屏保险费,消费者翟某对此处理结果十分满意,高兴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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