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冯晶蕊 记者 余庆)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社会价值的体现,劳有所得,合情合法,不容雇佣者肆意拖欠。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吴某在工厂盈利的状态下,仍拖欠55名工人工资,最终,吴某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与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经营该公司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厂),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期内所有的生产、经营、销售均由吴某负责,职工工资由吴某支付。自2015年3月生产至9月21日停产,吴某累计拖欠新型建材厂55名工人工资42万余元。泾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后,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月9日、10月30日三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吴某作为新型建材厂租赁经营人,在2015年3月至8月销售现金收入累计达156万余元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
泾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5日将案件移送至泾县公安局。泾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被告人吴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泾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5日对被告人吴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缴款43万元至泾县经信委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自愿认罪,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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