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上班未满一个月在工作中受伤,劳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受伤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却称未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书而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判决驳回了福瑞公司要求不支付王刚工伤保险待遇5.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下旬,王刚到福瑞公司上班,从事制造模具板的工作。2014年4月9日,王刚在工作中被脱落的模具砸伤左足拇趾。王刚受伤后,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后出院。经人社部门认定王刚所受伤害为工伤,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均由福瑞公司的会计张伟予以签收。王刚向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福瑞公司的劳动关系,由福瑞公司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64896元。劳裁委审理后裁决:同意王刚与福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福瑞公司支付王刚各项工伤赔偿款56103.8元。福瑞公司不服该裁决,以未收到案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王刚的各项工伤赔偿款5610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均由福瑞公司的会计张伟以签收,根据有关法律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即为送达。因此无论福瑞公司是否对张伟进行了授权,张伟作为福瑞公司的会计(工作人员)签收了案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即视为上述文书向福瑞公司进行了送达。故福瑞公司诉称因没有收到案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而主张不支付王刚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如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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