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振林 记者 余庆)父母替儿子承担了借款,但是却借故拖欠不还,最终出借人无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记者近日从泾县法院了解到,泾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并对出借人提供的借条予以确认,依法判决吴某夫妇归还曹某1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对吴某已付5000元,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
2013年,泾县市民小吴因资金周转向朋友曹某借款但并未按期归还,曹某向小吴追讨欠款时,小吴的父母于2014年3月8日向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内容是:“今借到曹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此款由小吴所借,现我承担并归还。此款在2014年过年之前归还。”小吴的父母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七,小吴父亲吴某归还曹某5000元,但之后一直都没有还款。
无奈之下曹某起诉,要求小吴的父母立即偿还欠款16万元及其利息。对小吴父亲经手归还的5000元,从欠款利息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夫妇自愿为其子小吴承担借款,向曹某出具借条,曹某与吴某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但二人逾期未偿还,曹某要求两人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吴某夫妇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曹某要求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吴某已付的5000元,应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上述借款系吴某夫妇共同签名,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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