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范文琦)劳动者因工资、保险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务必注意法定时效。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原告大华公司不向被告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2万元,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
2007年3月,李某至大华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14年,大华公司未支付李某两个月工资计4000元。同年,李某向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4000元、支付二倍工资2.2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6万元、支付社会险费2万余元。2015年3月,泾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大华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4000元、支付二倍工资2.2万元、驳回李某其他申请请求。大华公司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现行劳动合同法施行于2008年1月1日,根据该法规定,大华公司应于该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李某支付二倍的工资。大华公司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与李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自2009年1月1日起即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其至2014年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大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李某支付工资。大华公司认为其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但举证不能,遂判决如上。(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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