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齐军仕)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未还,妻子需要偿还亡夫的债务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其丈夫王某生前所欠原告陶某借款3万元。
陶某与王某系熟人关系。2015年7月8日,王某以承包工程需要投入资金为由向陶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向陶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借款用于工程周转,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2015年11月中旬,王某意外病故,王某向陶某借款3万元未归还。因杨某系王某的妻子,陶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其丈夫王某生前所欠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王某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案涉债务发生于王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债务人王某已经死亡,杨某对该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陶某要求杨某归还其丈夫王某生前所欠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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