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冯晶蕊)远亲不如近邻,但在泾县丁家桥镇发生一起几十年的老邻居因琐事而大动干戈的案件。近日,泾县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最终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6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泾县丁家桥镇丁桥村某组自家门口,与被害人丁某某因邻里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继而两人揪打在一起,揪打过程中两人倒地受伤,丁某某的腰部受伤,姚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丁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姚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1月5日,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丁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姚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经该院主持调解,姚某某赔偿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情节,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在社区矫正,决定对被告人姚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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