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泾县法院了解到,本月初该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张某因为在河滩、菜园地捕捉蟾蜍出售补贴家用,被判处有期徒刑。
捕捉蟾蜍补贴家用
今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泾县泾川镇的一处河滩边,一个矿灯隐隐约约地晃来晃去。“不会是在捉什么东西吧?”路过的居民嘀咕着。没一会儿,几位民警顺着灯光找到了正在捕捉蟾蜍的张某,打开张某随身携带的几个蛇皮袋,发现了不少还在蹦跶的蟾蜍,粗略估计有100多只。
“也就是想卖点钱补贴家用。”张某在庭审现场交代,自己抓蟾蜍的方式很简单,只要带上矿灯,用灯光到处照射,一般蟾蜍看到强光后都会待在原地不动,只要将蟾蜍抓起来就可以了。
涉嫌非法捕猎
办案人员查明,在5月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至泾县泾川镇某河滩、菜园地,采取矿灯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活体155只。捕猎现场,张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活体野生动物均为中华蟾蜍。此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中。当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中华蟾蜍活体155只及作案工具矿灯1只、蛇皮袋7个,其中扣押的中华蟾蜍活体于次日全部野外放生。庭审中,张某自愿认罪。
缓刑期重新犯罪被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涉中华蟾蜍活体均被扣押并予以放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但被告人张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作案工具矿灯1只、蛇皮袋7个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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