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乔文君 徐珊)公司拖欠运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计陈某却因为向对方开具收据作为凭证,也一并被告上了法庭。2016年7月26日,泾县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并判决泾县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运输费8.5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年底,泾县某公司将其产品委托给张某运输,共产生运输费用20.7万余元,目前尚欠8万余元没有支付。这些运费大多由公司会计陈某开具发票并签字确认。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泾县某公司及会计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款。陈某作为公司会计,在被起诉后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履职行为,欠款属于公司债务而并非个人,并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当庭表示愿意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对被告陈某所举证据无异议,并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张某提交的收款收据及送货单据,能够证明张某与泾县某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事实存在,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张某在按约履行运输义务后,泾县某公司理应按约及时给付运费,但其至今拖欠运输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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