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军仕
因右膝出现包块住院手术治疗,不料手术后并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造成伤残。患者董某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在手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泾县法院近日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董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2014年11月4日,董某发现右膝后方出现一包块住院治疗,泾县某医院经诊断为右腘窝囊肿。在董某签署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医院对其实施了右腘窝囊肿切除术。当年11月21日,董某因术后下肢肿痛再次入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此后,董某辗转至外地多家医院继续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董某认为泾县某医院存在手术前风险告知不充分、术后伪造病历、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出院医嘱错误等过错,与自己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
诉讼中,董某申请对其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笔迹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 “风险”栏中以及“并发症”栏中部分笔迹内容,与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其它笔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而是在其它笔迹和董某签名的笔迹书写形成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形成。经鉴定,董某因右腘窝囊肿术后并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泾县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到医院治疗需要实施手术的,医院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被告泾县某医院在给董某实施手术前,让董某签署了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但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 “风险”栏及“并发症”栏中部分内容系在患者董某签名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应视为院方未向董某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损害了董某作为患者的知情权。董某现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经核算经济损失合计为20.5万余元。泾县某医院因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董某的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
由此,泾县法院依法判决泾县某医院赔偿董某经济损失的40%即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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