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泾县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泾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病人手术后要求赔偿
2014年11月4日,泾县市民刘先生发现右膝后方出现一包块,遂到泾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腘窝囊肿。泾县某医院让刘先生签署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右腘窝囊肿切除术。
同年11月21日,刘先生因术后下肢肿痛再次入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此后,刘先生辗转至外地多家医院继续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刘先生认为泾县某医院存在手术前风险告知不充分、术后伪造病历、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出院医嘱错误等过错,与刘先生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3万余元。
医院对病历“动手脚”
据了解,在该医院出示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清楚详细的书写着“术中可能出现损伤血管、神经等风险”,“术后可能出现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并发症”等提示语。但是根据刘先生的记忆,当他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时,“风险”栏及“并发症”栏均是空白的,没有书写任何内容。刘先生因此怀疑,医院是为了推卸责任而在术后对病历“动了手脚”。
诉讼中,刘先生申请对其签署的《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笔迹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风险”栏中以及“并发症”栏中部分笔迹内容与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其它笔迹不是同期书写形成,而是在其它笔迹和刘先生签名的笔迹书写形成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形成。同时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刘先生因右腘窝囊肿术后并发右下肢深静脉血栓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实施手术的,医院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泾县某医院在给刘先生实施手术前,让刘先生签署了《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但该《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风险”栏及“并发症”栏中部分内容系在患者刘先生签名之后另行添加书写,应视为泾县某医院未向刘先生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损害了刘先生作为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刘先生现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经核算,刘先生的经济损失合计为20.5万余元。泾县某医院因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刘先生的损害后果主要源于其自身疾病的发展,法院判决泾县某医院赔偿刘某上述经济损失的40%。
新闻推荐
泾县城关二小六(1)班田震宇虽然老师已不再教我们了,但我却忘不了她的背影。那个早上,我把赵老师放在办公室里的花弄折了。为了掩盖事实,我先把花竖起来,保持暂时的原状。好在当时办公室里没有人,我还...
泾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泾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