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对学生不仅负有教育责任,还有管理、保护责任。若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校方应承担一定责任。日前,泾县法院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经调解,程某及其家长、校方均认识到己方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达成协议,校方承担9万元的赔偿责任。
程某系泾县某中学体育特长生。 2016年3月22日下午,程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训练中不慎被杠铃压伤。随即被送入泾县某医院治疗,后转入芜湖某医院,诊断为腰1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程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合计各项损失20余万元。8月,程某向泾县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校方赔偿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体育训练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指导教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在体育训练中受伤,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程某应在自身认知范围内按规范进行训练,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乔文君翟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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