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俊 记者 余庆)车祸致别人受伤,法院判决后不履行赔付义务。近日,泾县法院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执行人武某某女儿、女婿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张某某3.4万元。
2015年8月初,武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垃圾池围墙相碰撞,碰撞后围墙倒塌,压伤正在围墙外侧捡垃圾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张某某当即被送往泾县某医院接受救治。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武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后因武某某未按约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房产等,没有发现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武某某没有固定工作,还要赡养年迈的母亲,在履行3.3万余元后,实在没有能力支付剩余款。但申请人张某某因要做二次手术,多次到法院要求尽快将案款执行到位。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执行法官深入了解双方家庭具体情况发现,当事人的女婿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非常配合法院工作,于是便想着从被执行人武某某女儿、女婿入手。经过反复的工作,武某某女儿、女婿表示愿意代偿,但他们的经济状况一般,希望张某某能作出点让步。起初,张某某并不愿意让步,但经执行法官分析案情后,张某某权衡利弊,同意与对方和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张某某共获赔6.7余万元,案件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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