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翟淑鸿 记者 余庆)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对学生不仅负有教育责任,还有管理、保护责任。若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受到伤害,校方应承担一定责任。日前,泾县法院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经调解,程某及其家长、校方均认识到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达成协议,校方承担9万元的赔偿责任。
程某系泾县某中学体育特长生。2016年3月22日下午,程某在学校进行课外活动体育锻炼时,不慎被杠铃压伤。随即被送入泾县中医院治疗,后转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诊断为腰1压缩性骨折,经过治疗程某于2016年4月11日出院。2016年7月1日,程某的伤势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约10000元。后程某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0281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体育训练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指导教师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在体育训练中受伤,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程某应在自身认知范围内按规范进行训练,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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