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讯 2016年11月2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贷款诈骗案,张某某因犯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其所欠借款,以其独资的某酒店需要装修为由,伙同杨某虚构《酒店装潢合同》作为贷款依据,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承诺资金用于酒店装修。泾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以酒店部分餐饮设备、奔驰牌汽车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次日,银行将100万元发放至酒店账户,后委托支付到杨某账户。杨某根据贷款前与张某某的商议,截留71万余元作为张某某归还民间债务,剩余28万余元转至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告知担保中心的情况下,将作为反担保抵押物的奔驰牌汽车以45万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他人。同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在未告知担保中心的情况下,将酒店全部设备资产转让给他人,后离开泾县。银行贷款到期后,在无法与张某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担保中心代张某某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虽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但因张某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中心的贷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张某某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抓获归案。
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贷款用途,伪造酒店装潢工程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自愿认罪等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肖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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