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淑涓齐军仕记者吴洋)近年来,随着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各种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时人身权利受损害的,能否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昨日,安徽商报记者从宣城市泾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原告王某就是一位进城做保姆谋生的六旬农妇。
王某从农村来到泾县县城务工,平时在一户人家做保姆,月收入2500元。今年6月12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外出,在路口处因紧急避让对向右转弯的小型轿车而摔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经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桡骨骨折,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夏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49565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68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为农村居民,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王某居住在城镇并受雇于他人做保姆,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于是判决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92389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49565元(文中人物系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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