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公证处接受县法援中心指派为残疾人施某及其养女施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公证,证明形成抚养事实,公证书用于办理施某某的落户手续。
施某是绩溪县板桥头乡蜀水村一名残疾村民,因家境贫寒,一直单身未婚娶。 1993年施某在外谋生,在捕鱼的河边发现一名弃婴,善良的施某就将弃婴抱养并以父女相称直至抚养成年。因抚养中未曾办任何收养手续,养女施某某也一未落户,现如今养女施某某已成人外出务工,没有合法户籍,在外生活与工作面临诸多困难,这可难坏了施某,只能向当地板桥头乡派出所申请解决户籍问题。由于没有合法的抚养事实证明依据,公安部门上户程序无法进行,为了对这个可敬的残疾人家庭负责,板桥头乡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县司法局、公证处为施某提供公证服务,确定其抚养关系,以便尽快解决施某某户籍问题。县公证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了初审,认为施某收养施某某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但从提交的材料初步判断二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按照司法部、民政部的联合发文要求,可以办理事实抚养公证,同时施某情况也符合法援条件,又及时将材料转由县援中心审批,法援中心审核后于当日进行了受理指派,由绩溪县公证处为受援人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
考虑到施某系残疾人且行动不便,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蜀水村为施某提供上门便民服务,在该村村委会会议室,工作人员对施某及其养女就生活、工作经历进行仔细询问,并认真做了笔录,工作人员就笔录内容对施某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由施某签字。通过询问笔录,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对于一些关键信息与证据进行继续收集,达到合法公证要求。在收集全抚养关系合法依据证据后,绩溪县公证处于近日正式出具公证书,施某某上户终于有了合法的依据。 ·高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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