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讯(胡超)教师本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但是绩溪县某幼儿园教师许某却擅自挪用已收取的学生学费、伙食费等公款140多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个人开支。近日,绩溪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5年。
许某现年40岁,自1999年起在绩溪县某幼儿园担任教师。2003年起许某担任该幼儿园的报账员,负责收取和保管所在幼儿园学生家长上缴的学费、伙食费等公款。许某还经营多家童装店,后因童装店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于是许某通过自开银行缴款单、更改收款人账户等手段挪用公款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消费等用途。后经幼儿园教育,许某归还了其挪用的全部款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款1453839元用于经营等个人用途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许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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