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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宣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某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宣城中院)

来源:宣城日报 2018-07-27 11:25   https://www.yybnet.net/

典型案例一:宣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某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宣城中院)

【基本案情】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启动了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某丝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950万元。经申请人申请法院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对上述资产进行变卖,最终以950万元的价格变卖成功。

法院准备组织对拍卖标的物交付时,发现有50余名工人、债权人到被执行人公司讨要工资及债权。年关将近,工人迫切希望能够讨要工资,情绪十分激动,厂房交付工作一时难以进行。为促使厂房顺利交付,执行法院利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全市范围内涉及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梳理,甄别债权种类,通过梳理发现有47件工人工资案件在辖区基层法院立案执行。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考虑到保障工人工资,执行法官多次组织申请人、竞买人进行协商,从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实现债权、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申请人、竞买人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各自拿出部分款物兑现工人大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工资,通过对被执行人剩余资产进行执行以确保工资兑现。

【典型意义】本案标的物能够顺利执行,并及时交付给买受人,一是执行前期仔细的调查,查明执行标的物现状;查明占有人的身份,占有标的物的理由,以便保证其相应的权利;二是以案件管理为平台,认真梳理系列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三是坚持执行强制性的同时,多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典型案例二:绩溪县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宣城中院)

【基本案情】宣城中院于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原上河国际大酒店房产并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进行了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及一次变卖(变卖价为1.1亿元),均流拍。变卖结束后,绩溪县某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绩溪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后绩溪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要求以原上河国际大酒店房地产抵偿债务。宣城中院裁定将原上河国际大酒店房地产抵偿,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宣城中院执行史上处置标的最大执行案件,案涉原上河国际大酒店评估价值近2亿元,标的巨大。案件执行中,面临几大难题:一是在酒店业经营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如何成功处置价值如此巨大的五星级酒店包括众多酒店用品与职工劳动关系非常棘手。二是被执行人于查封后将酒店出租,给案件执行和财产处置增添了新的难度。三是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保证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以及第三人在面临二次拍卖及变卖均告流拍的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承接执行后果的法律难题。四是如何稳妥处置种类繁多的酒店用品交付及数十名职工劳动关系的衔接问题。宣城中院通过攻克法律适用、查封财产处置、利益平衡三大执行难题,不仅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还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共赢。该案也成为安徽法院4月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执结标的最大的案件。

典型案例三:宣城某小贷公司与罗某等六人、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宣城中院)

【基本案情】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保全查封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B土地。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A土地。调查中发现,A、B土地本为同一宗土地,该两宗土地系同一个建设规划,2010年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两本土地证,并将两宗土地分别抵押给某银行和宣城某小贷公司。法院在处理中某银行向法院提出法院不应处理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A土地,认为B土地为向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宣城某小贷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该土地价值能够足额偿还其债务,A土地系抵押登记在某银行名下的担保物,为保护该行债权利益,不应处置该块土地。法院经审查合议认为,结合本案案情,如宣城某置业公司名下财产足以偿还宣城某小贷公司债权,将暂不考虑处置A土地。另,经各当事人反映,案涉借款实际上系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借用罗某等六人名义的借款,因此本案矛盾均集中在宣城某小贷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后执行法院裁定拍卖B土地但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再次变卖依然未能成交。最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南京某公司为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先行代偿债务15000000元,并提供担保,宣城某小贷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解除对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A、B土地的查封,执行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的顺利执结主要把握二点:开拓思路,放水养鱼,在保证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债权人债权;法院协调,促成和解,在保证和解协议合法、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典型案例四:钱某某、程某甲与程某乙赡养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泾县法院)

【基本案情】该案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对程某乙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查控,虽未能确定他的踪影,但发现了他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存款,遂迅速采取冻结措施。发现账户被冻结后,程某乙便主动联系上法院,经电话沟通,其表示愿意和解结案。考虑到钱某某夫妇体弱不便,同时也为了缓和矛盾,执行法官便安排将和解地点定在了钱某某家中。

一开始,程某乙态度颇为强硬,坚持称是因为父母过于偏心兄姊,才使得他慢慢与父母疏远、甚至失去联系。执行法官严肃指出,赡养父母不管是从道德还是法律上而言都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推脱责任。接着对程某乙释之以法、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逐渐解开其心中郁结,最后同意承担起赡养义务。钱某某夫妇也体谅儿子目前经济状况一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每年的赡养费用自种的600斤稻子代替,医疗费16000元三年内分期付清。程某乙当场支付了原审诉讼费、公告费和执行费共计607元。这一桩冰封已久的亲子纠纷终于消融在司法的温情中。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不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都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程某乙作为子女,借口父母偏心而试图推脱赡养义务,甚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果断对其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的措施,令其主动现身。但由于该案涉及家庭亲子关系,法官充分考虑到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并没有一味使用强制措施来达到执结案件的目的,而是居中调解,以平等、坦诚对话的方式,用沟通化解了双方矛盾,最终解开程某心结,并且使其感受到了父母的体谅与关爱,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展现了执行的“温度”,有利于达到社会和谐的效果。

典型案例五:杨某某与董某某、胡某某、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广德法院)

【基本案情】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董某某、吕某某、董某、吕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四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一套住房已在诉讼中被保全,执行法官遂通知吕某某将对其房产提起评估拍卖,“我是担保人,而且这是我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你们不能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吕某某耐心讲解了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唯一住房”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强制执行,吕某某理解后表示配合法院的评估拍卖。后经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吕某某的房屋以519000元的价格成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拍卖款中为吕某某预留了四万元的租金作为保障吕某某生活之用,余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及银行贷款后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常以执行标的为其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造成执行困难。如果被执行人住着宽敞的房屋,却不偿还债务,这对于申请执行人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就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因此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只要超过居住标准,或者在为被执行人预留足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居住生活的租金后,就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各地法院都在重拳出击破解“执行难”,只有“唯一住房”的被执行人切勿高枕无忧,执行的重拳终会来到。

典型案例六:王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泾县法院)

【基本案情】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潘某的住所及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并多次与潘某电话联系要求其配合执行,但潘某早有准备,名下除一部尼桑轿车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恃身在外省,宣称只愿给4万元了结该案。执行法院随即将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号。2018年4月28日上午,申请人王某向法官提供了一条显示浙江省宁波市的定位消息,称其朋友查找到潘某在该处有一家工厂。5月9日,法院干警前往定位地点,经调查走访,找到疑似潘某的一座无任何标牌的工厂,但大门紧闭空无一人,周围也未发现潘某名下车辆。之后扩大查找范围,在周边持续寻找,最终在路边找到了潘某名下的尼桑轿车。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潘某告知其车辆已被控制,潘某未听劝告反而直接关机拒接。执行法官遂联系当地鄞州区法院协助将车辆扣押,中途有一名男子声称该车辆已被潘某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他,试图阻拦执法,经执行法官劝告制止。为避免夜长梦多,经与当地法院法官沟通,执行法官连夜将该车押送回泾县,至次日凌晨1点40分,在连续作战15个多小时后,该尼桑轿车终于被成功扣押到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身在外地、居所不定,通过财产查控等方式也仅发现其名下一台车辆,具体位置无法确定,执行难度很大。但执行法官利用申请人的线索,果断跨省出击,在调查过程中注意细节,坚持不懈直至找到目标车辆,且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法院协调合作,及时制止现场冲突,并连夜将车辆带回法院,有效避免了财产可能产生的意外损失。前期的大量摸查与执行过程中的坚定果决,以及后续工作的处理衔接完美,不仅维护了本案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且对类似异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通过宣传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支持赞扬,充分彰显了执行法官迎战执行难的决心与力量。

典型案例七:赵某某与段某某、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法院:广德法院)

【基本案情】执行法官首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亦被退回。执行法官赶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房屋明显长期无人居住,从村民及村委会了解到两位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已经多年未归。2018年5月,广德法院依法同赵某某进行了约谈,告知其已查询的财产情况和法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询问其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赵某某表示其也没有线索可以提供,也理解法院的工作,当即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这种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难”指的是案件当事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主观上的各种阻碍导致案件难以执行。这两类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执行不能”的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内容,要求要做到穷尽调查措施并必须进行终本约谈。而且执行不能不等于永久不能,亦不等于执行难,当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就可以立即恢复执行。

典型案例八:苏州某建材经营部与安徽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广德法院)

【基本案情】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该建筑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多次对安徽某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一直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与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协调,反复沟通无果后,承办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5月29日,该建筑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原来,因为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公司无法参加招投标活动,给公司以后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故该公司为了消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中,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种重要且必要的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并将失信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本起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因为在招投标上受到限制,无法投标,而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因此积极落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对保障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九: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与安徽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债权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绩溪法院)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查封。绩溪法院多次赴越城区法院,商请资产处置权的移送,经多次协商,越城区法院同意将被执行人资产交由绩溪法院执行。在启动资产评估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一直还聘用着几百名工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的社会稳定及工人就业问题,绩溪法院于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浙江等地考察,通过宣传、招商等方式,积极鼓励江浙地区的优质纺织企业参与竞争拍卖,最终以7483.5万元的价格成交,成功化解一系列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及涉民生案件。

【典型意义】绩溪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格局,利用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引入同类企业入驻,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企业资产物的价值最大化,同时妥善解决了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典型案例十:朱某等与吴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法院:宣州区法院)

【基本案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责令被告人吴某进行财产申报,但吴某仅就诉讼过程中查封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财产申报,而对其在芜湖江南国际综合市场、芜湖万达广场的房屋及在某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人寿保险采取隐匿态度,未对上述财产进行申报。吴某因拒不申报和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先后被两次司法拘留。2018年5月2日,被执行人吴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某被移送公安、追究责任后,公安机关查实被执行人吴某在某商业保险公司投有商业保险,执行法官在发现被执行人吴某财产状况后,及时果断前往该保险公司对其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冻结,为申请人挽回了部分损失。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在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怀有侥幸心理,在签收法院财产报告令后仍旧对其名下财产采取隐匿方式,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便吴某因为抗拒执行受到刑事处罚,依旧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有可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由宣城中院执行局、研究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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