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 日前,郎溪县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梅仪和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一时冲动,持斧头行凶致人轻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梅仪和与人合资成立了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十字镇政府要求该公司拆迁。 2012年1月9日晚,郎溪县城管局十字分局胡某及十字镇政府几名工作人员来到和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该公司拆迁补偿问题与公司老板梅某等人进行商谈。商谈中,胡某与梅某发生口角,梅某用茶杯将自己头砸破。梅仪和看见梅某满脸是血,以为十字镇政府工作人员殴打了梅某,便从公司厨房找到一把斧头,朝走出公司办公室的胡某砍了一斧头,致胡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次日凌晨,梅仪和在其姐姐的陪同下到十字中心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胡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梅仪和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梅仪和赔偿了胡某各项损失15000元,胡某对梅仪和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仪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梅仪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梅仪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黄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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