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中院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高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的判决。
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高某先后在南京市栖霞区及郎溪县新发镇涧西村建厂,收购废旧打印机硒鼓,雇佣潘某等人将废旧硒鼓进行翻新、灌入新的鼓粉后组装,冒充“惠普”等品牌的打印机硒鼓进行销售营利。至案发时,共销售上述假冒硒鼓价值312975元。2011年11月22日,该厂被依法查处,并扣押其成品、半成品硒鼓以及相关生产、测试硒鼓的工具。
一审法院以高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高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宣城中院审理认为,高某将废旧硒鼓进行翻新、组装,冒充品牌打印机硒鼓,以次充好,进行销售营利,销售金额达312975元,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予维持。
·程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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