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郎溪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宣城市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李某系郎溪县人,现年37岁。1995年7月大专毕业后到合肥市工作,1998年其户籍迁往合肥市,并在合肥结婚、安家。婚后,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受离婚打击,李某精神逐渐失常,患上了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常出现被害妄想,怀疑家人欲加害于她。2010年下半年,李某家人曾将其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病情一度得到缓解。
2011年3月末,李某回郎溪县老家养病,与其母亲同住。李某因怀疑母亲陈某某在其食物中投毒欲加害自己,于2011年6月7日中午用绳索将其母亲陈某某勒死。郎溪县公安局委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郎溪县公安局将李某送往郎溪县精神病医院治疗。李某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但其仍然有严重幻觉、幻听、疑被害等症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致其母亲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李某虽经治疗,但仍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使李某能够及时得到治疗,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院作出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缪翔 黄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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