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讯 提供食物、衣物及住处,突发疾病给予救治……郎溪县在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体现了对这一社会群体的无限关爱。为了切实做好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该县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服务网络,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网格化管理,县民政、公安、卫生等有关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点,确定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乡镇社区(村)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引导,并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同时,充分发挥网格员、社区民警、巡防队员、行政执法队员等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县、乡镇、社区(村)在做好常规救助工作的同时,开展经常化主动救助,劝说、引导、护送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郎溪县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开展关爱型救助,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将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城南精神病医院为精神类病人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患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县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在巡逻和管理时,遇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时,及时将其送至定点医院救治。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经基本治愈后进入救助程序,治疗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或从县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及时妥善安置流浪乞讨智障等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发现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临时照料或予以安置。各乡镇确定临时托养或安置机构,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和县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与此同时,该县加强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按照相关政策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特约记者 刘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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