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郎溪县建平镇北大街联谊通讯器材维修店取其送修的手机时,趁维修人员马某不注意,顺手将该店柜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666元。店主马某事后发现放在柜台上的苹果手机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店内的监控视频,了解到手机被盗的过程,遂立案侦查。
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盗窃的手机退还给了店主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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